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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使用旧版过期发票进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2006-05-23 00:00 财务处 

    为了确保发票大清理工作的实效,坚决杜绝使用旧版过期发票,维护发票的严肃性,净化发票使用环境,更好地发挥发票监控税源的作用。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使用旧版过期发票进行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举报奖励范围
    从2005年9月1日起,凡使用以下旧版过期发票的单位或经营者,一律为举报对象。
(一)2003版(含2003版)以前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2004版未印制12位发票代码的各类普通发票。
    经省地税局批准延期使用的邮资类门票等暂不列入此范围。
二、 举报奖励条件
    消费者应在取得旧版过期发票后15日内到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地税机关查证落实后,给消费者按比例报销奖励。
下列旧版过期发票不予奖励:
(一) 不能有效证明开具单位或经营者的;
(二) 未填写开局时间、消费服务项目和消费金额的;
(三) 发票票面破损严重,字迹不清,印章模糊的;
(四) 经伪造、涂改过的;
(五) 税务机关查无实据的。
三、 举报奖励标准
    消费者举报使用旧版过期发票的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报销奖励。举报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违法票据票面金额实报实销奖励;举报金额超过1000元的,先按1000元报销奖励后,再将超出部门的金额按30﹪报销奖励。最高报销奖励金额5000元。
    税务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有关情况。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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