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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2006-07-14 00:00 财务处 

 

自2005年4月我校办理第一批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陆续又有不少教职工调入我校并购买我校经济适用房,经2006年7月3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提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由学校统一办理公积金贷款。特制定本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一 、贷款对象

1、 具有兰州市城镇户口,参加公积金缴存半年以上,无欠款、封存并常年按时缴存公积金的我校正式职工。

2、 本次已购学校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

二、 贷款条件

1、 申请贷款人应具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2、 本次贷款每对夫妇只享受一次,上次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本次不再享受。

3 、本次贷款由学校工会做担保。

三 、贷款额度和期限

结合学校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本次贷款额度定为四个档次:三万元、五万元、八万元、十万元;贷款期限可选择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年龄较大的教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贷款利率及还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对照表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月均还本付息额

年利率

月利率

3万

5万

8万

10万

3年

4.14

3.45

887.59

1479.32

2366.90

2958.63

5年

4.14

3.45

554.39

923.99

1478.38

1847.98

8年

4.59

3.825

373.97

623.28

997.25

1246.56

10年

4.59

3.825

312.22

520.36

832.58

1040.73

注:年利率为%,月利率为‰。

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五、还款方式、还款时间

1、 还款方式:月均等额还款(即逐月还本还息到期还完)。

2 、还款时间:贷款人在与借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领取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还款。由借款银行提供每位贷款职工月还款数额,财务处统一从工资中扣除,按月向银行还贷。如遇职工调出、去世等原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不能按时扣贷的特殊情况,贷款人及家属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清贷手续,否则按“个人购房承诺书”的相关条例办理。

六、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

2 、“兰州商学院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书”两份。

(二)有关部门填写和提供的资料

1、财务处填报“购建住房借款申请表”四份、“兰州商学院借款职工花名册”四份;

2、基建处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工会提供“兰州商学院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担保书”四份。

七、贷款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从7月17日起到财务处领取并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到资产处领取并填写“兰州商学院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书”两份。于9月30日前将填好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交财务处426办公室,将“兰州商学院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书”两份、已交30%房款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资产处。

2、贷款人个人资料由财务处审查合格后连同学校统一填写的相关资料一并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

3、贷款额度审批确定后,由财务处联系借款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贷款人个人与借款银行鉴定借款合同。具体时间、地点确定后,在学校办公楼“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同时发布通知。

八、建议和要求

1、申请贷款人应长远考虑、量力而行,还款额度以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收入(不包括学校核发的岗位津贴)的80%为宜;

2、本次贷款可提前偿还,但是必须一次性的全部还清,不允许分批还。如于国家政策调整,执行新的政策。

3、本次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不对个人提取现金,不能挪作他用。

4、为了尽快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每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个人相关资料,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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