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党委)、直属支部,党委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兰州商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5月12日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商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兰州商学院委员会(章)兰州商学院(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兰州 商 学 院 文件兰商党发〔2009〕20号
兰州商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兰州商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依据学校财力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编制校院两级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经费预算和经费包干方案,核拨各院(部)、各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的年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负责财务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即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而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加强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审批及调整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和校内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下达执行。为确保预算严肃性,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一)年度经费预算实行部门、项目包干。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的日常开支,由各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即可;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的图书购置、设备购置、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及其他对外采购等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购置、对外采购和基建修缮计划,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
校长办公会研究交由校党委会审定;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批准;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所有对外采购及基建维修项目必须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的其他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校长审批;金额在1 万元(含1 万元)--5 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主管校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年度经费支出的程序和要求
(1)经审批的开支项目,由经办人凭批件向财务处领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财务会计人员开出的支票,必须填好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领用空白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要立即挂失,因支票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负责。
(2)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单据齐全、合法,购物发票必须有采购、验收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购置固定资产或材料等,须验收入库并填置“入库单”后方可报销。土建、安装、修缮等工程费用支出,必须签订经济合同,事前有立项、有预算,完工有验收、有审计、有决算,财务处根据审计部门的审定结果,方可付款。
(3)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经批准预借的各项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向财务处报账;个人出差须在返校后一周内报账,报账后必须结清原借款项,不得拖欠,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4)学校领导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财务处支付各种费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批准私人借款或变相私人借款。
(5)财务会计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一切按财务制度和工作程序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凡没有主管领导批件或手续不齐全、单据不合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财会人员不得支付。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不断完善专项经费管理,所有项目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事业收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按有关规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投入。积极推进按新机制全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由校党委会决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创新财务管理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通过教代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配合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