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下载中心 | 信息公告 | 服务指南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信息公告>>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2018-09-21 16:35  

财税〔2018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1日以前税额+应纳10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101日起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97 

 

附件【附件2.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 兰州财经大学2022年部门预算公...
· 甘肃省财政厅牛成喆一行来我校调研
· 2022年度兰州财经大学部门决算...
· 学校召开审计、专项检查及内控...
· 兰州财经大学2023年单位预算公...
· 线上云培训,学习正当时 ——财...
· 兰州财经大学2021年度部门决算...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Copyright © 2006-2015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