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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教授、副教授专项科研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2006-05-17 00:00 财务处 

一、总则 1、为加强师资队伍开发与管理的力度,贯彻“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方针,我校出台了《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兰商党发[2001]72号文)和《兰州商学院关于加强师资开发与管理的规定等文件。文件规定:(1)为教授提供5万元专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出版专著、发表文章的版面补贴和对外学术交流等;每两年可享受学术假一次;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2)为副教授提供I万元专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出版专著、发表文章的版面补贴。为落实文件精神,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此项经费来源于学校拨付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由财务处设置专用户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3、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检查等管理由科技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具体计划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制定,报科技处审查、备案。 4、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仅要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还要有利于调动我校师资队伍的教学科研积极性。 5、本专项经费属于对教授、副教授的一次性科学研究补贴费,最高资助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自资助执行之日起,对于晋升为教授的教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于晋升为副教授的教师,资助1万元,再晋升为教授后,继续资助4万元;资助的教授、副教授也括校内的低职高聘人员。 二、教授、副教授专项科研经费使用办法 教授、副教授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甩范围主要包括: 1、出版著作补贴费(也括专著、编著和教材) 2、课题研究补贴费。主要包括咨询费、印刷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费等。 3、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 、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4、论文版面补贴费。包括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需要缴纳的版面费。 5、学术交流费。指教授、副教授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各种讲座所需的费用。 6、小型设备购置费、计算机使用费:对因项目研究急需的一些小型设备,可用此经费适当购买。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三、教授、副教授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经费的核报经科技处长审核、再报主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后交财务处执行。 2、专项经费形成的小型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权归学校。 3、学校及财务处应经常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4、对于已使用此专项经费,后又调出我校的研究人员,其科研手续的办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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