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
随着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不断深入,近两年来,我省各类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由于当前高等教育的办学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收费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从政策上予以明确,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为了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高等教育收费行为,现将有关收费政策及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管理权限。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规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堆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出台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省内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办理。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位申请、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网络教育及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费等新出现的学历教育收费问题,请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f2003】97号)规定进行申报.
对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开展的非强制性培训、技术服务.科研协作等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严格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高等教育收费项目中的学费,住宿费等是国家和省上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财政、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价收费.
高等教育收费实行学生“退学退费”制度。学生中途因故退学的,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折算后退还。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适当减免学费,并在招生简章中对减费政策,资助措施予以明确。
:严禁各高校擅自将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申报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向当年新生收取。
高等学校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对高等学校住宿收费管理。学生公寓的建设应坚持
“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各类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住宿标准。公寓内卧具和日常生活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公寓内卧具的清洗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洗涤、强制收费。.
凡学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确有较大改善的,其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甘价费[2003】97号规定报批.
四、加强对学校代办收费的管理。代办服务费是指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代办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前提,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教材费、资料费按实际定价或成本收取;学校对新生入学实行强制体检,体检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甘肃省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代办卧具等个人用品按进价加lO%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宽带网、课余时间微机使等服务项目的费用按成本收取;保险费应采取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学校不得强行代保险公司收取。
对各类代收费项目要及时结算,定期向学生公布。并实行报备制度,将执行情况及结果每学期结束时向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备。
五,高等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要按照、《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收费公示的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高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变更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