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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2007-04-04 00:00 财务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1988年12月10,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 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 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 会 计 科 目
第二十二条 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
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
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
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
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
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
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
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
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
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
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
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
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
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
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
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
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
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
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
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
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
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
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
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
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
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
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
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
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
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
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
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
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
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
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
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
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
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
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
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
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
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
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 资金平衡表
表二 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 经费支出表
表四 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 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 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 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 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 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 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会 计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 会 计 交 接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 会 计 档 案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 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从1989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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